计算机信息犯罪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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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澜波.计算机信息犯罪研究[J].社会科学,2004(4):5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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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澜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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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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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严格区分计算机信息犯罪的刑法学或犯罪学属性、狭义属性或广义属性 ,在非专指侵害计算机信息罪的场合 ,并无必要。从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的属性 ,以及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刑法的要求来看 ,有必要将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的犯罪客体的归属对象予以扩大。侵害他人计算机信息的犯罪行为更适合脱离盗窃罪而单列罪名“非法窃取、使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主观过程构成要件 ,应包括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必须认清构成该罪的“后果严重”是已然还是未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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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计算机信息犯罪 计算机信息 计算机信息系统 刑法 刑罚 |
文章编号: | 0257-5833(2004)04-0051-07 |
修稿时间: | 2004年2月6日 |
A Study of Criminality Based on Computer Infor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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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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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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