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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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华兵.论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宿州学院学报,2011,26(10):26-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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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华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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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安徽合肥 23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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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通过对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的研究,发现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都有着较大的分歧。首先,由于立法部门没有明确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具体内涵,即没有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履行该义务的范围、方式和标准;其次,相关的权力机关对此做出不同的解释,最终导致司法实践中该制度不能得到正确理解与运用。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首先,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制;其次,司法机关在平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民商法倡导的保护弱者利益,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的同时,应公平合理地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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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人 “明确说明”义务制度 公平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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