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政府引导基金,又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推进朝阳产业进步、弥补市场失灵问题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特殊的功能。对政府引导基金运行组织类型的选择,不应完全归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而应加以适当的法律规制与立法指引,通过法律规定作出必要制度设计,使不同类型的政府引导基金运行组织都能够在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发挥应有的作用。政府引导基金运行组织主要包括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具体类型。对于信托制政府引导基金,立法上应限制其信托期限、赋予投资方更高的监督权限、授予受托方公开委托方信息的权利;对于公司制政府引导基金,立法上应变通公司资本规则、降低公积金提取比例、强制设立管理层激励制度;对于有限合伙制政府引导基金,立法上应确立积极倡导的指向、细化配套制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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