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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汉不动产买卖及其法律控制——兼及两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情况
引用本文:岳纯之.论两汉不动产买卖及其法律控制——兼及两汉不动产买卖契约的基本情况[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2(4).
作者姓名:岳纯之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基金项目:[HTSS]本文系天津市社科项目《中国古代不动产买卖及其法律控制研究》(TJFX06-008)的系列成果之一. 
摘    要:两汉时期不动产买卖极为盛行,其所以如此,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即商品经济的活跃、不动产私有制的深化和农业经济的局限.不动产买卖的盛行引发了许多问题,两汉政府为此进行了多方面控制,包括禁止强买强卖、禁止商贾名田、禁止擅自买卖公田和名田他县,等等.两汉时期不动产买卖都要订立契约,这些契约一般应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买卖时间、当事人姓名、标的物情况、不动产价款及交付情况、瑕疵担保责任、见证人等,这种情况表明,汉代契约已经是一种相当成熟的契约,同时也表明汉人在控制契约、保证交易安全方面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关 键 词:两汉  不动产买卖  法律控制  契约

On the Real Estate Business and Its Control in the Han Dynasty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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