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核病等疾病列入省本级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通知 川劳社发[200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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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省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减轻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管理的通知》(川劳社医2000]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和冠心病心脏介入治疗术后抗血小板聚集治疗等四种疾病的门诊用药列入省本级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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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特殊疾病 医疗保险 结核病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门诊 管理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四川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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