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与动态结构——一个大问题,两个小例子
引用本文:徐忠明.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与动态结构——一个大问题,两个小例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61(2):52-65.
作者姓名:徐忠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广州510275
摘    要:清代律典虽说是直接详绎《大明律》的产物,但由跨王朝的宏观视野来看,它至少是战国李悝《法经》以降历朝历代修律成果的结晶.经由顺治、康熙、雍正与乾隆四朝持续近百年的不断完善,至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终于告成刊行.至于定例,整个清王朝都在不断修订扩充,成为因时因事发展法律的重要方式.清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可概括为一事一例;它的动态结构,包括情理→律例,这是立法环节;律例→待审案件→情理,此乃司法过程;成案→通行→定例,可谓准立法程序.这一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乃情理与律例永远处在开放的循环过程之中.《红楼梦》所述"探春断事"虽属"家法"的运行,但与《康熙起居注》所载"康熙折狱"对比分析,可清楚地探知清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机制、动态结构及其特点.

关 键 词:《大清律例》  《康熙起居注》  康熙折狱  探春断事  《红楼梦》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