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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法官素养及其保障机制略论
引用本文:毕连芳,任吉东.北洋政府时期法官素养及其保障机制略论[J].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34(5):158-161.
作者姓名:毕连芳  任吉东
作者单位:1.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2. 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津,300191
基金项目: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2YJA770001);2009年河北师范大学基金项目(W2009Y03)
摘    要:清末民初,法官群体素质低下,品行较差,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职能的正常发挥。为了提高法官的素养以改变司法实践中的紊乱状况,北洋政府建立了比较严格的考试选任制度、相对健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及初具规模的法官培训制度。这三套制度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比较完整9的法官素养保障机制,从而造就了一支具备较高素质和修养的法官队伍。然而,由于司法机关在国家政治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该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因循敷衍之风。

关 键 词:北洋政府  法官  素养  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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