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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益”与“社会关系”之间——对“犯罪客体”的再思考
引用本文:马麟.在“法益”与“社会关系”之间——对“犯罪客体”的再思考[J].理论界,2006,1(6):112-113.
作者姓名:马麟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北京,100041
摘    要:在目前“社会关系”说和“法益”说为通说的前提下,应当从实际情况的角度出发,将危险犯的特殊情况考虑其中,并将二者进行折中,以求达到“犯罪客体”概念的一致。即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与社会关系以及使二者处于危险状态的综合。

关 键 词:犯罪客体  法益  社会关系
文章编号:1003-6547(2006)06-0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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