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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属性
引用本文:邓剑光.论财产权的基本人权属性[J].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1(5):726-730.
作者姓名:邓剑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摘    要:古典意义上的财产权是一项防御国家侵犯的消极权利,它通过宪法的保障而成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最近的一次修宪呼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确立了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并且规定了宪法财产权的基本结构,具有重大的意义。财产权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具有其内在的逻辑。在新的历史时期,财产权的内涵不断地得到扩展,是一项内涵不断发展的人权。

关 键 词:财产权  人权  宪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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