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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
引用本文:林国全.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1(6):135-136.
作者姓名:林国全
作者单位:林国全(华侨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    要:无效合同的无效,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直都认为任何人可以主张并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或者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合同无效可以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无效合同的无效不需要主张和确认,只有当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无效产生争议时,才需要对合同的无效进行确认.

关 键 词:无效合同  主张  确认
文章编号:1672-4755(2006)06-0135-02
修稿时间:200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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