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讲:颇具特色的“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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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仕民.第十二讲:颇具特色的“双条例”[J].中国民族,19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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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仕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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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双条例”)是我国民族法制园地乃至整个国家法制中很有特色的一部分,研究“双条例”,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都很有意义. 来龙去脉自治地方制定“双条例”问题,有一个颇值得探究的发展演进过程. 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自治机关可以制定单行法规,但需层报上两级人民政府核准,并层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备案.从我国第一个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律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之始,即授予了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法规的立法权.当然,制定自治条例的权利则是后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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