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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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的制度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22(10):157-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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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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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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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三权分置’下宅基地权利结构的重构研究”(19YJC820060);;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问题研究”(16FXC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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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将出租确立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之一,但是其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在明确承租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的基础上,还应当建立健全其登记、期限和抵押等制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自租赁合同生效时设立,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权利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同类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期限,期限届满的可以依法自动续期或者申请续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可以独立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应当依法转让,受让人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抵押权人可以就转让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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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租赁权 土地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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