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及从宽处罚——基于141份行贿案刑事判决书的探讨 |
| |
引用本文: | 赖早兴.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认定及从宽处罚——基于141份行贿案刑事判决书的探讨[J].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41-152. |
| |
作者姓名: | 赖早兴 |
| |
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获得从宽处罚。从刑事判决书统计分析看,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刑法》第390条第2款中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及如何对行贿人从宽处罚存在诸多分歧。正确认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要注意把握行贿人主动交待的时间、主动性及交待的内容;要正确处理“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与自首的关系;对“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行贿人处罚从宽时要避免与自首、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等重复评价,并明确具体如何从宽处罚。
|
关 键 词: | 行贿罪 被追诉前 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构成条件 从宽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