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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特别性与法构造
引用本文:高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特别性与法构造[J].江西社会科学,2022(10):176-187.
作者姓名:高海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问题研究”(19BFX147);
摘    要:提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的特别性,不仅是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特别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加强其法构造的逻辑前提。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更具封闭性、执行机关更强调基层党组织统领作用、监督机关更注重外部机构介入,呈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特别性;章程内容等民主决策事项多受强制规则干预,导致成员自治空间较为有限,凸显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的特别性。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的法构造,宜禁止集体股代表与非本集体成员股东成为治理机关的组成人员、健全内外监督机关的分工合作。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的法构造,应当平衡章程自治与法定限制、明确瑕疵决议的内外部效力规则、完善治理积分制促进“三治融合”。

关 键 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治理结构  治理机制  瑕疵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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