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制度的核心精神及其实践机制——基于德国法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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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振杰.判例制度的核心精神及其实践机制——基于德国法的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22(9):129-140+207-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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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振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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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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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因为继承罗马法的历史背景、尊重个体权利的民族特性以及成文法国家的法治传统等原因,德国的判例制度体现出与众不同的三个特征:直接效力与间接效力共存、法官释法与法官造法同在、坚持原则与允许偏离并行。这三个特征体现出德国判例制度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还有以联邦宪法法院判例的直接约束力为根基、以法官根据正义要求造法为路径、以判决理由与学术论理互动为动力、以偏离报告制度为保证的实践机制。德国判例制度的精神及其实践机制中的合理性要素,对正致力于通过“类案检索”等路径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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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陆法系 判例制度 实质正义 实践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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