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框架下股权让与担保的解释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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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文.《公司法》框架下股权让与担保的解释论[J].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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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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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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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研究”(21ZDA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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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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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权让与担保 结构性融资交易 股东资格 出资义务 外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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