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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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健鸿.试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J].决策与信息,2010(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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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健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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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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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该制度的建立对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及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需完善之处。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是:(1)出让人是产权登记人;(2)出让人没有处分权利;(3)买受人需支付合理对价;(4)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应当是善意的;(5)不动产已经完成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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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善意取得 不动产制度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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