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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摘    要: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的具(市、区),同地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关 键 词: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居民  人民政府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  黑龙江省  养老险  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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