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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引用本文:李道刚.论德国家庭教育权[J].山东社会科学,2003(4):86-87.
作者姓名:李道刚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生,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 ,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教育的法律含义是 :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 ,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 (1 8岁 )之前的监护。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 :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 ,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①

关 键 词:教育权  法定代理人  监护
文章编号:1003-4145[2003]04-00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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