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家庭教育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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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道刚.论德国家庭教育权[J].山东社会科学,2003(4):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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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道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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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生,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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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德国当代民法典中的“家庭教育”是指父母对孩子法律意义上的养育义务和监护权利。“家教”的立足点在于培养后代“自我意识”的形成。国家保护其教育功能的发挥 ,使其免受不法侵害。家庭教育权包括教育和抚养两方面的内容。教育的法律含义是 :对后代心理成长的培养和调动一切合法的施教因素 ,对未成年人到达法定成人年龄 (1 8岁 )之前的监护。而抚养的法律界定是 :对后代生理和发育方面的照料 ,包括营养卫生、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等衣食住行方面的、不属于思想意识形态的内容。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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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权 法定代理人 监护 |
文章编号: | 1003-4145[2003]04-008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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