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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
引用本文:金福海. 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J].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16(2): 157-161
作者姓名:金福海
作者单位: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    要:惩罚性赔偿本系英美法中的一项制度。从我国正在起草的几个民法典草案看,惩罚性赔偿很可能纳入我国民法典之中。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第一,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与民法典的目的、性质和功能不符。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法典的基本目的是保护个体利益;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民法典基本功能是对受害人的补偿和救济;惩罚性赔偿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责任,民法典属于典型的私法。第二,比较法上没有将惩罚性赔偿纳入民法典的先例。大陆法系国家至今不承认此项制度,英美法虽然承认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争议很大。第三,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充分,将其纳入民法典缺少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  英美法  民法典
文章编号:1002-3194(2003)02-0157-05
修稿时间:2003-01-05

China''''s Civil Code Should Exclude Punitive Damages
Abstract:
Keywords:punitive damages  Anglo-American Law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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