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死刑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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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德咏.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死刑的适用[J].江西社会科学,19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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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德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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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死刑的理论指导下,从我国治理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规定了死刑并将其列为主刑之一。但是,近些年来,在世界性废除死刑的舆论影响和冲击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死刑存废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为人们所广为关注。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第一是死刑不能废除,在初级阶段必须继续保留,第二是死刑不可滥用,在初级阶段必须继续坚持少杀政策,贯彻限制适用的原则。下面谨就上述两个问题谈谈一孔之见,以求教于法学界和政法部门的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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