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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
引用本文:张大海.司法职业共同体视角下的律师执业困境与对策[J].中州学刊,2010(5).
作者姓名:张大海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一、司法职业共同体与律师职业 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司法制度中人的因素,是司法制度中最具有生命力和活力的组成部分.现代西方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在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影响最大且最具典型性.美国的司法职业共同体通常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共同组成,这几种人都可以称为"律师"(Lawyer),其中大多数人都是律师协会(Bar)的成员.美国的司法职业有一个重要特点,即各个司法职业之间的人员以律师为中心变动频繁."美国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产生的,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仍可保留律师资格,只是不能从事律师业务而已.美国的检察官与律师之间几乎没有任何职业差别.实际上,美国的检察官就被称为律师(attorney).检察官与律师(我们中国人所熟悉之含义上的律师)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前者受雇于政府,后者受雇于私人或自己开业;前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公诉,后者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辩护.此外,美国的法学教师一般都是当地的律师."①司法职业共同体是实现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很多学者对我国司法职业共同体建设寄托了很大希望,他们希望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自治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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