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关于社会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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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廷福,钱元凯.《唐律》关于社会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的规定[J].社会科学战线,1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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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廷福 钱元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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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唐律》以儒家封建伦理道德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故“一准乎礼”,前人多已论及。拙文《唐律的特色》于其法学理论与立法技术,拈出四大端,其一为伦常立法的礼教法律观,其核心则为尊尊、亲亲、贵贵,即尊君、孝亲、崇官、兹不赘。封建统治者对预防犯罪和社会治安问题,亦多是采用正本清源的手法。儒家从事教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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