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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融资租赁制度研究
作者单位:;1.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摘    要:动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动产设备,并将其租赁给承租人。租赁物处于承租人的控制管理范围内,由于承租人的占有外观,第三人易与承租人进行买卖行为,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利于出租人权利的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分别构建了自己的网站系统用于管理登记,然而并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登记的效力。我国需要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或法规将登记规定为融资租赁的公示方式来对抗第三人。

关 键 词:融资租赁登记对抗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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