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业主共同管理权行使的集中程度——基于业主大会的法律主体地位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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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南昌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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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从事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作为共同管理权落实途径的组织保障,业主大会便于该权利的行使,利于公共秩序的维持。鉴于此,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民事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是理所应当的,但是业主大会的法律规定尚不成熟、缺乏监管程序、运行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将业主大会视为法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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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业主大会 民事主体 共有权 共同管理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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