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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二倍工资”与用人单位的诚实磋商义务
作者单位:
;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创设的二倍工资规则,应把握其立法本意与二倍工资责任的法律属性。在适用时,不宜一味严格遵循条文内容,不宜所有情况下都让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对于劳动者劳动碰瓷,恶意利用二倍工资规则,向用人单位牟取不正当利益时,若用人单位尽到了诚实磋商义务,则无需承担二倍工资责任,否则有违立法本意、诚实信用原则,会损害经济效率与公平正义。
关 键 词:
二倍工资
诚实磋商
劳动碰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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