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业主权——法律术语的选择与界定
引用本文:陈玉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业主权——法律术语的选择与界定[J].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4):40-43.
作者姓名:陈玉祥
作者单位: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部,江苏,盐城,224051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法律术语不能准确反映其所指向的权利的客体与内容,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用"业主权"这一概念。业主权的权利主体是业主,权利客体是物业管理区域,权利内容包括业主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

关 键 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权  权利的界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点击此处可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