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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醒意义务
引用本文:田宇申. 互联网场景中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法律调适[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 36(5): 188-198.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1.0848
作者姓名:田宇申
作者单位: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6ZDA075,17VHJ001);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KG16098501)
摘    要:

基于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交互性和快捷性,互联网场景下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法律特殊适配之必要。应以维持促进互联网交易便捷和保险消费者全面保护理念之间平衡为基本理念,一方面,无须以投保人签署投保确认书作为明确说明义务履行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应将明确说明义务与提示义务独立评价,且否定目前行业通行的将“链接”导入嵌入式网页作为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要求投保人声明界面遵循全文强制阅读+投保人主动勾选确认两项要件。此外,建议在推行互联网保险合同条款标准化和通俗化的同时,将犹豫期制度于互联网保险场景中进行全范围的扩大适用,并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进行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化规范。



关 键 词:互联网保险  保险人  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声明  犹豫期  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
收稿时间: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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