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要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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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宝麟.劳动合同履行要依法[J].中国劳动,2003(11):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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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宝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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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太仓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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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被诉人胡某系申诉人的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6月12日至2002年6月11日.2002年5月8日被诉人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告知申诉人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5月31日发放工资时,因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赔偿培训费损失双方发生争执,没有发放被诉人的工资.被诉人为此以第二次公休假(即带薪年休假)和被扣发工资的双重理由不再上班,双方自行协商失败.申诉人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提起申诉,要求被诉人按培训协议返还5次培训费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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