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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乐文明中的乐——《荀子·乐论》解读
引用本文:杨国荣.礼乐文明中的乐——《荀子·乐论》解读[J].船山学刊,2024(2):1-16.
作者姓名:杨国荣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浙江大学马一浮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以人观之:历史变局中人的存在研究”(22JJD720011);
摘    要:礼乐并提,构成了儒学的重要特点。与礼相关的乐首先以情感层面的快乐为内在旨趣,所谓“乐者,乐也”,便表明了这一点。对荀子而言,乐同时呈现价值内涵,并对人的社会生活具有规范意义。乐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在为人与人的和谐相处提供前提。乐言和,音乐具有统一、统摄不同方面的作用。社会生活展开于不同的方面,音乐的作用由此得到多样的体现。荀子肯定音乐是“人情之所必不免也”,先王之治,也以“立乐”为依据。作为情感的表达方式,音乐与人的存在无法相分。广义的音乐包括声乐和乐器等,其中,后者的作用不可忽视。音乐与舞蹈等相关,不管是音乐还是舞蹈,都不仅仅是“术”,而且渗入了“道”,由此,音乐获得了形而上层面的意义。就现实性而言,音乐的作用更多地体现于社会领域,包括规范乡间饮酒等公共性的社会活动与个体的日常生活。

关 键 词:    合同  和谐  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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