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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管辖权阶段的证明问题
引用本文:崔起凡.国际投资仲裁中管辖权阶段的证明问题[J].社会科学家,2023(10):103-108.
作者姓名:崔起凡
作者单位: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2年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际投资仲裁证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FFXB04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阶段,申请人应当就管辖权要件事实和实体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在管辖权异议中提出肯定性抗辩的,也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有些案件中,肯定性抗辩以外的证明责任实际上被错误分配给了被申请人。此外,关于被申请人承担的举证责任,主张不应区分积极抗辩和单纯否定的观点也不能成立。国际法院在渔业管辖权案中提出“双方均无须承担管辖权的举证责任”,这一立场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缺乏合理性和实践基础。在管辖权阶段,对于实体问题的证明标准符合初步证据标准即可,但不宜简单地假定申请人主张的事实为真实,而管辖权要件事实的证明原则上需要达到清晰而令人信服。在多起涉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的证明问题成为焦点问题,值得总结和反思。投资协定条款及其解释对于管辖权的证明至关重要,在可能的情况下投资协定应当明确措辞。争端方应当注意在管辖权证明方面存在理论分歧,在实践中应熟练援引支持本方立场的理论、相关案例以及裁判说理。

关 键 词:国际投资仲裁  管辖权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条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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