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走不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我见
引用本文:马东红.走不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我见[J].南方论刊,2007(2):50-51.
作者姓名:马东红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518000
摘    要: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加强  法律责任  救助措施  婚姻法  人民共和国  中华  修正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