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不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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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东红.走不通的离婚损害赔偿之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我见[J].南方论刊,2007(2):5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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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东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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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东深圳,5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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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加强,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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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加强 法律责任 救助措施 婚姻法 人民共和国 中华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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