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争法与反倾销法融合的新途径——从反倾销实质性损害认定要件有限度引入竞争标准角度 |
| |
引用本文: | 李芃芃.论竞争法与反倾销法融合的新途径——从反倾销实质性损害认定要件有限度引入竞争标准角度[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5(2):43-49. |
| |
作者姓名: | 李芃芃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
| |
摘 要: | 随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数量的增加和内容的扩展,竞争法和反倾销法逐渐出现了融合的趋向.二者融合之势不仅源自竞争法与反倾销法与生俱来的关联性,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已经成为了"国门内"的贸易藩篱,亟待在多边层面上进行协调,而反倾销规则在具体实践中的反竞争的弊端又使得反倾销法成为竞争法国际化的最理想载体.因此,文章将以竞争法与反倾销法的融合为研究视点,以产业竞争力理论和产业竞争力调查规则为理论和实践的依托,探究在现有的倾销实质性损害认定要件中有限度地引入竞争性要素,实现以竞争法完善反倾销法、促成二者在一定程度上融合的目标.
|
关 键 词: | 竞争法 反倾销法 融合 竞争性要素 产业竞争力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