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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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真明,文杰.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定性[J].江海学刊,20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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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真明 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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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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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结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分析了金 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 位,认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转股的载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由地实施债 转股活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别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应以普通股形式对企业持股,并对企业享有实质性的股东权利,以便于其参与 债转股企业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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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债转股 普通股 实质性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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