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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思考——以佘祥林案为例
引用本文:宋世杰,伍浩鹏.我国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思考——以佘祥林案为例[J].湖南社会科学,2006(4):56-60.
作者姓名:宋世杰  伍浩鹏
作者单位:1.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摘    要:审视佘祥林案,凸显了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分析佘祥林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深层原因时,不仅应从刑事诉讼法适用的机制、依据及主体着手,而且也应当考虑诉讼理念,以及整体社会环境对于刑事诉讼法适用所造成的影响。我们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应改革“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以确立“裁判中心主义”为基本目标,强化对于侦控权的监督和制约,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同时应确立“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并提高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职业素质。

关 键 词:裁判中心主义  有罪推定  刑讯逼供
文章编号:1009-5675(2006)04-056-05

Our Criminal Law Applicable Thinking
Song Shijie.Our Criminal Law Applicable Thinking[J].Hunan Social Sciences,2006(4):56-60.
Authors:Song Shiji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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