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进行国家安全立法。时至今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按第二十三条承担的宪制责任仍没有完成。第二十三条立法环境由公布时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文化环境还是政治环境都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自行立法可能性越来越小。同时,面临着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特别是港独势力的兴起,香港国家安全立法刻不容缓。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国防观视角下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国家安全法规有必要进行统一。因此,权宜之计是把大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法部分条款,通过放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方式实现国家安全立法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