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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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宗耀.义利之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之评析[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6(6):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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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宗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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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广东,佛山,5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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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将公益征收加以规范.这是刚通过的《物权法》的一大亮点。这一规定背后其实隐含的是一种“义利之争”。即利之权衡——谁之利为重;义之权衡——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其实.此条规定表面上是对征收的补偿。实质上是法律对个体利益与社会正义折中的结果。因此,对“公益”与“私益”加以平衡.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权利的侵害.才应是本条规定的真实意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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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益征收 公共利益 社会正义 利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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