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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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雅.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为视角[J].学术论坛,2009,3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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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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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2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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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解决投资争端机构,其法律适用是中心仲裁机制最重要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文章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为视角,分析本规定的字面含义和制定的历史,结合中心的仲裁实践来讨论中心仲裁机制在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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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投资争端 法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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