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务和解的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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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群.论税务和解的适用范围[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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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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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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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和黄石地方税务局合作课题“税收管理现代化”(25000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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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税务和解的适用范围限于复议阶段,这符合税务争议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形。税务和解的标的是法律授权下的行政处分权,法律仅将行政处分权限于行政裁量,忽略了做出行政处分前的事实认定,因为其中可能出现"事实不明"的情况,行政机关对此也有选择的余地,因此"事实不明"也可被纳入和解范围;法律运用偏向于法定职权,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不明"不适宜纳入税务和解;税务和解涉及对行政权的处分,须对其适用范围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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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和解 行政处分权 事实不明 行政裁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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