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悬赏制度的完善——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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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斌彬 余惠林 余绍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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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2]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3]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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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国博士后第42批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070420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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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悬赏是公安机关和举报人为适应日趋复杂多变的刑事侦查工作和举报风险需要而联合实施的一种制度创新。这种制度创新既能促进警民之间的合作,产生合作剩余,又能节约侦查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提高悬赏的制度收益,降低悬赏的制度成本,国家应在立法上界定悬赏性质,进一步规范悬赏双方、悬赏赏金及举报人权益的保护,从交易性质、交易主体、交易利益和交易安全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刑事悬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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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悬赏 合作剩余 制度成本 制度收益 |
文章编号: | 1001-5019(2008)02-0061-06 |
修稿时间: | 2007-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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