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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认定——兼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完善
引用本文:石纪虎.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认定——兼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之完善[J].湘潭大学学报,2011,35(3):72-76.
作者姓名:石纪虎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动机在于逃避债务,可以区分为逃避公司债务和自己债务两种类型。股东为逃避自己债务滥用公司法人格可以不借助于公司股东(大)会,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实施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则必须借助于董事(会)的配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体现出来。《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仅仅规定了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后果,没有规定公司法人格滥用行为的认定标准,不能作为认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法律依据。

关 键 词:公司债务  股东债务  有限责任否认

Determination Behavior of Misuse Firm Law Personality
SHI Ji-hu.Determination Behavior of Misuse Firm Law Personality[J].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2011,35(3):72-76.
Authors:SHI Ji-hu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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