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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主体性:关于法学中国化的思考
引用本文:袁建平.法理学的主体性:关于法学中国化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07(10):9-13.
作者姓名:袁建平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依法治国方略"已经实施了十周年,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我们的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随着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法治又被进一步强化了。这当然不是说我们的法治建设今后将是坦途。实际上,我国的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作为执政党和政府主动推行的法治,其局限性是很大的。其中,最关键的问题也许是,法治的真正根基是公民社会对权力的制约,而我们在这方面还没有自觉意识。公民文化还在萌动之中,这意味着我国的法治还没有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这当然不是靠群众运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我们的法律人和政治人有责任改变我们固有的臣民文化。现在,良好的契机已经到来,我们可以在和谐的旗帜下,探讨适合中国法治之路和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方法。作为手段的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在思想史上标志着中国主流思想的重大变化:即主导性的思想已经超越并度过了激情燃烧的岁月,思维方式已由革命转向了建设。和谐的秩序是我们实现一切目标的前提。法治手段是一种趋于保守的方法,它是要用经验的方法解决问题;和谐的目标也是要把冲突控制在"量变"的范围内,其实现的主要途径是法治。法治虽然是治国的方法,但法治是法律人的目标,法治作为目标也是需要自身方法的。对这些可能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问题,我们必须研究。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并没有质的区别,只不过和谐社会的建设使我们更加清楚了目标和手段。和谐意味着目标的中和;法治意味着实现手段的保守。尽管和谐社会是一种理想状态,但它不是自动实现的,不是人为安排的结果,而是博弈的结果。和谐社会是一个合而不同、承认价值多元的社会。和谐社会也需要我们不懈的努力与斗争;需要各个领域的秩序与协调,社会链条上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影响整体的和谐,因而对和谐社会的研究需要多个方面和谐。我们觉得,和谐社会的建设首先需要法治方法本身的和谐。在法治领域,我们需要在指导思想上衡平保守与激进、克制与能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在方法和结果上衡平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发现与创造等之间的关系。和谐社会需要我们尽力消解各个方面的冲突,尽管各种冲突在化解后仍然会不断出现。和谐社会的建设既有自然的成分,又有人为能动的努力。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10-0009-04
修稿时间:2007年8月15日

The Subjectivity of Jurisprudence: On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Laws
YUAN Jian-ping.The Subjectivity of Jurisprudence: On the Localization of the Laws[J].Shandong Social Science,2007(10):9-13.
Authors:YUAN Jian-p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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