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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初探
作者姓名:王燕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江苏,徐州,221009
摘    要:对无因管理的识别及其法律后果进行探讨,应在吸收传统民法债权理论的基础上,对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管理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或是合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行为,管理人须支出必要费用。规范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应是:产生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以及产生管理人对本人的义务与责任。

关 键 词: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文章编号:1103-1502(2002)04-0050-03
修稿时间:200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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