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日本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的内容和范围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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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冯春萍.中国刑法、日本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贿赂的内容和范围的比较[J].社科纵横,2010,25(5):9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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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春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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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海南,海口,571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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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贿赂的内容和范围的规定直接决定一国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日本刑法和判例确定的是否构成贿赂的判断标准就是是否能满足人们的欲望。只要能满足人们的欲望的东西,无论其种类和形式如何,都构成贿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不正当好处"作为受贿罪贿赂内容和范围。而中国刑法规定的范围最窄,仅仅规定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利于打击和遏制贿赂犯罪。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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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物 财产性利益 非财产性利益 不正当好处 性贿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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