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相抵触”原则谈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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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艳.从“不相抵触”原则谈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完善[J].宁夏社会科学,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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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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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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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依据及范围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可以享有一定的立法权.1982年颁布的宪法,对立法主体和立法权限划分作了新的规定,至此地方立法权在我国立法体制中获得了应有的地位,形成了我国现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两级多层次分权型立法体制.即中央和地方两级立法,中央级的立法主体是中央机关,它制定的法律除特别规定以外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中央级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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