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人格权的公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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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毛昊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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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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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是现代宪法中三大自由权利的一部分。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从严格意义上讲,完整的公民人格权法律保护体制,应该是由公私法的共同保护形成的,单纯地依靠私法不能解决公权力对人格权的侵犯问题。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人格权的保护明显地存在着宪法与普通法的保障层次,而对私法上的人格权的保护较公法上人格权的保护更为受到重视。就人格利益损害的金钱赔偿而言,后者无论是在赔偿范同、赔偿标准和赔偿内容上都明显地高于前者。这种保护机制的偏差与公民人格权的双栖性不相符合,应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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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民人格权 人格利益 双栖性 |
文章编号: | 1008-8881(2008)01-0199-02 |
修稿时间: | 2007-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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