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欧各国的夫妻财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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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五十岚,王来纪.东欧各国的夫妻财产制[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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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五十岚 王来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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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欧各国相继修改了家庭法,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夫妻财产制是仿照苏联的规定,采用了所得共同制。但是,各国的夫妻财产制仍有不少微妙的差别。另外,人们对财产制也有不同的看法。试举几例。首先,保加利亚按照1949年的家庭法的规定,确立了较完备的分别财产制。可是,它并不否定共同财产制,认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苏联家庭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保加利亚家庭法与苏联家庭法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婚姻期间夫妻各方所取得的财产为各自的独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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