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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大限"后该不该续费
引用本文:孙兴全."70年大限"后该不该续费[J].中国社会导刊,2006(34):33.
作者姓名:孙兴全
摘    要:私有住房土地使用权期满(所谓"70年大限")后怎么办?这个问题被讨论了好几年.其实,原有相关法规对此已有说法.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可申请续期,得到批准者可续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继续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被批准者,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还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为何社会上似乎对此视而不见,一直在反复追问这个问题?一是这样的规定确有不合理之处,两个法规,前者与后者对是否能续期的规定相冲突,而且,能否续期本来就有相当大的利益差别,不幸未获准续期又无补偿显失公平,最根本的问题是这些法规没有充分体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宪政原则.二是从利益集团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被反复提出,也说明相关利益者不满足于这样的规定,有更多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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