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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应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作者姓名:李淑娟  辛春生
作者单位:四平师院政法系
摘    要:“便利当事人行攸诉讼权利”是民事讼诉法的基本原则,理应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得到贯彻。但其在回避制度中贯彻得不尽人意。具体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46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也就是说,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不能再申请回避,只能提起上诉。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到上诉期满这段时间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司法实践中看,当事人很有可能发现审判人员等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如果只允许当事人上诉而不能申请回避,既耗时、又费力。为便于当事人行攸诉讼权利,笔者建议,申请回避的最后期限应为上诉期届满,或根本不规定时间界限。

关 键 词:回避  便利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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