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价值理论的第三种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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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巍.程序价值理论的第三种模式[J].社会科学家,2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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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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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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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大致分两种,但此两种模式都没有解决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问题,存在缺陷,无法指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程序价值理论应当采纳第三种模式,即:在立法的宏观层面,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构成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而在司法的实践层面,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构成纯粹的程序正义,理论上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在制度上却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而发挥了作用.只有采纳第三种程序理论模式,才能真正理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为法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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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程序理论模式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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