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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价值理论的第三种模式
引用本文:陈巍.程序价值理论的第三种模式[J].社会科学家,2010(9).
作者姓名:陈巍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摘    要:我国的程序价值理论模式大致分两种,但此两种模式都没有解决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关系问题,存在缺陷,无法指导中国的司法改革.程序价值理论应当采纳第三种模式,即:在立法的宏观层面,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构成不完善的程序正义,而在司法的实践层面,程序公正与结果公正构成纯粹的程序正义,理论上是不完全的程序正义,在制度上却作为纯粹的程序正义而发挥了作用.只有采纳第三种程序理论模式,才能真正理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为法治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 键 词:程序理论模式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结果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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